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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書指出,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在大安區復興南路的某棟大樓內,擁有7樓跟9樓兩間房,自己住在7樓,9樓則出租給房客。但王姓男子卻指控8樓住戶長期在陽台故意放水、積水,導致家中天花板、屋頂因滲水而受損,得委託抓漏公司施作防漏工程;另外,自民國99年3月底,8樓不分晝夜,不定時以拍球、跳繩及大聲播放喇叭等方式製造噪音,影響睡眠品質及生活起居。王姓男子忍無可忍決定提告求償80多萬元,並要求法院禁止8樓的這些行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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